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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
发布时间:2019-04-30 11:25:54  浏览:423  来源:知买卖网

《商标法》第十一条规定--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:

(一)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的;

(二)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;

(三)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。

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,并便于识别的,可以作为商标注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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